電信事業規章

    電信事業規章


    第一章 依據

    第一條

    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訂定之。


    第二章 營業項目


    第二條

    本公司的經營範圍為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第三章 申請程序及檢附文件:用戶租用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第三條

    本國人檢附身分證及第二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等),外籍人士檢附護照及足以證明其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

    第四條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及代表人身分證或第二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等)。

    第五條

    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依官方或正式公文辦理。。

    第六條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前項證件外,該代理人並應檢附身份證、第二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等)及書面委託文件。

    第四章 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


    第七條

    本服務收費標準(含系統設定費、基本使用費、網路使用費、月租費……),如資費表(附件一)。

    第八條

    本服務資費調整時,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同時在本公司籌備處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當資費變更用戶不接受新費率,可隨時終止契約。


    第五章 用戶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第九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下列情形並符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六章 終止全部或一部份業務之經營


    第十條

    本公司如受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用戶,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份業務之經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用戶應於受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第七章 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之損害處理


    第十一條

    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一)本公司應維持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速修復。但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修復。


    (二)電路障礙經查修,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費用。


    (三)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責責善後及賠償事宜。


    (四)如因第一類電信公司(Hinet)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損失。


    第八章 對用戶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


    第十三條


    用戶因電信之內容違反法令規定者,經該法令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後,本公司得其通知辦理停止或暫停通信服務。停止或暫停用戶通信期間,用戶仍應繳納月租費。停止或暫停通信導致之後果及可能之損失概由用戶自行承擔,並由用戶自負一切法律責任,用戶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十四條

    對用戶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


    (一)用戶在變更聯絡地址及電話時,應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日後使用之權益。


    本公司服務專線: 03-313-9794、傳真專線:03-313-9754


    本公司客服專線: 0980-477-804、0800-298-888


    本公司電子郵件: vicky690208@gmail.com


    (二)本公司對於用戶之申訴事項,於二週內予以口頭或書面答覆。


    (三)本公司對於債信紀錄不良之客戶,保留是否接受其申請網路服務之權利。


    (四)本公司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用戶不得違法使用。


    (五)用戶租用本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如逾期未繳且經本公司再次催繳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辦理終止契約,用戶仍須繳納所積欠之費用。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申訴者,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應予暫緩催費。


    第九章 法規適用及修正


    第十五條

    本規章未規定事項,適用電信法、相關法令及國際電信公約之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章於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於本公司網站及各營業場所供消費者審閱;修正時亦同。

    第十七條

    經營一般業務服務且併案銷售其他電信服務者,應事先取得其他電信服務提供者之明確授權同意併案銷售,於向消費者經銷時,明確提示取得授權資訊,並針對併案銷售之其他電信服務向消費者詳盡說明經營者所承擔之責任及義務內容。

    第十八條

    本公司無併案銷售其他電信服務。

    第十九條

    其他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應記載之服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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